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台灣全齡文教協會章程



台灣全齡文教協會章程
                     民國102616修訂
民國102812修訂
民國1021117修訂
第壹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全齡文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ll-age association in education and culture」,簡稱TAAE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全民身心健康,及傳達正確身心健康的教育理念,並協助培育相關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     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各分齡的身心健康文教學習活動、學術研究、交流及合作事項。
   二、接受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委託辦理各項相關政策、制度、法規等之研究 與規劃。
   三、辦理會員間聯繫及身心健康生活經驗交換等事項。
   四、辦理相關文教專業人才的培訓與證照審核事項
   五、推薦會員至國內外有關機構研習進修等事項。
   六、辦理有關健康文教著作刊物發行及推薦事項。
       推展其他有關身心健康文教活動與學術之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貳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分為以下 兩種:
個人會員:凡與台灣全齡文教協會理念相同者,均得申請入會,並繳入會費為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凡對分齡的健康專業相關學術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者,由      會員推薦,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第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或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 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章程的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的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但應書面對提案提供建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凡屬醫學、運動相關背景或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會員,入會費即可減半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2000元,每年繳納一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三十一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二  本會於每年二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財務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2  11  17  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經報內政部 103 2日台內團字第 1020361291號函准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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